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稱軍工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由國防科工局及原國防科工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軍工投資項目,其建設內容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的,均應依據本細則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第三條 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涉密項目應符合保密規定。
第四條 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核準中央單位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方案,并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二)核準中央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應招標不招標的調整,并抄送相關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三)核準中央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需報國防科工局審批的建設內容調整引起的招標方案調整,并抄送相關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四)指導和管理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建立統一的軍工行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
(六)組織對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相關工作,具體包括:
(一)核準地方單位項目招標方案;
(二)核準地方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方案的調整;
(三)核準中央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招標方案(除應招標不招標外)的調整;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項檢查;
(六)國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軍工投資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招標組織形式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軍工投資項目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提出項目招標方案,并編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按照審批權限由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時一并核準。
招標方案申報的具體要求按照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單位或受項目單位委托的咨詢設計單位要加強項目前期調研與論證,編制切實可行的招標方案。
第八條 采用委托招標的,所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須具備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同時還應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相應資質。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開展招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或核準手續的,已經履行完畢;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必需的設計圖紙及相關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材料,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并編制、發出資格預審文件。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資格預審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參加投標。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范圍和發布方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含3個)具備承擔招標項目所需資質和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除招標人中止招標的情況外,招標文件發售后,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并書面回答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個別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潛在投標人應自行承擔現場踏勘的費用和風險。潛在投標人亦可放棄現場踏勘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可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以前對招標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答復中不包括問題的來源),同時將書面答復發給每個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后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擅自終止招標。
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布終止招標的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已購買招標文件或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已收到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或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否則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投標保證金形式和金額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接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后5日內返還其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的,招標人可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未能完成評標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采購實施前應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就招標實施方案進行備案(格式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按照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核準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方案確需變更的,招標人應按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向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
向國防科工局申請變更原招標方案的,核準程序按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向所在地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原招標方案的,上報招標方案變更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經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原則上應在5日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二條 采取委托招標的涉密項目,招標人應按照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符合保密資格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參與涉密事項招標工作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招標過程的保密管理,并與相關投標人和評標專家簽訂保密協議。采取自行招標的涉密項目,招標人應與相關投標人和評標專家簽訂保密協議。涉密事項的招標,應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編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個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包括的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書面通知招標人。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除應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澄清、說明、補正外,投標人修改投標文件內容的,招標人應當拒絕。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有關投標人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資格預審申請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投標人有權決定是否派代表參加開標。投標人未派代表參加開標的,視為默認開標結果。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效投標,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
(二)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者誘導性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招標人以外的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招標人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如有兩家投標,招標人可進行兩家開標;如只有一家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可后,招標人可進行談判采購。招標人應于合同簽訂后1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備案(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后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函無投標人蓋章(國際招標項目中國外投標人除外),或者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或者雖有代理人簽字但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二)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函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方案的除外),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
(八)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九)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價,且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十一)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十二)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也應當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逐一詳細說明廢標的理由。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并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或者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具備中標資格等情形的,招標人可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以此類推。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評標結果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規定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于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交該次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第四十條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招標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保密協議(如適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限招標人存)等,存檔備查。招標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須將招標過程中的文件資料正本及原件移交招標人,同時保存副本及復印件備查。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或者自項目驗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以兩者孰長為準;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自項目驗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軍工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應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項目招標投標專項檢查申請,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專項檢查,出具招標投標專項檢查意見,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文件之一。招標投標專項檢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視情況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監督,但監督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國防科工局或所在地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四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以招標人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工作人員對受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行業信用記錄,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出現軍工項目招投標重大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有關規定所述問題的,按其規定一并處罰:
(一)規避招標、應招標不招標的;
(二)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三)應委托招標而采用自行招標的,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四)應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五)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影響資格審查或評標的;
(七)有泄露預算或概算、評標委員會名單或授意投標人修改投標文件等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的;
(八)除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項目外,擅自終止招標的;
(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評標結果,或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第四十七條 自行招標中,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行業信用記錄,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出現軍工項目招投標重大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有關規定所述問題的,按其規定一并處罰:
(一)應當發布而未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結果公告(公示)的;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實質性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出時間、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時間,以及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細則規定的;
(四)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違反有關規定的;
(五)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數達到要求的情況下,邀請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
(六)未按規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結果公告(公示)或中標候選人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期限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八)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委托招標中,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行業通報,記入行業信用記錄,3年內不得從事軍工項目招標代理工作, 同時向國家招投標資格認定和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一)超出具備的資格范圍進行代理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的;
(三)存在本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五)~(七)條所述行為的;
(四)存在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所述行為的;
(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報并記入行業信用記錄,其投標將被廢標,5年內不得參與軍工投資項目的投標:
(一)相互約定投標報價、約定中標等投標人間串通投標的;
(二)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的;
(三)偽造資料或冒充他人名義投標的;
(四)中標后非法分包、轉包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或簽訂合同后拒不履約的;
(六)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或者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異議或者投訴的;
(七)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或資格審查委員會)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行業通報,記入行業信用記錄,3年內不得擔任軍工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同時向國家招投標管理相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一)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二)向他人透露評標過程和評審情況的;
(三)擅離職守等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未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六)對評標報告有異議不簽署評標報告,但拒不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七)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八)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或招標代理機構代表,如出現本條款類似情形,參照評標專家相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理;如該人員持有招投標從業資格證書的,通報該資格證書認定和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和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軍工行業招投標信用記錄,在國防科工局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布,定期將相關信用記錄及處理意見通報行業內相關單位。
第五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對軍工投資項目招投標情況進行檢查。國防科工局組織檢查發現的問題由國防科工局按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出處罰意見,報國防科工局批準。
第五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95號)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提前啟動的應招標建設內容也應編制招標方案,報有權審批部門(單位)核準后,按本細則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未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的,所需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
第五十五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招標方案變更申請與核準、兩家開標或直接采購備案、招標投標專項檢查以及投訴受理處理等情況匯總上報國防科工局。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6日印發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科工財審〔2011〕265號)同時廢止。